岳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24-08-08 15:48:13

  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我局参照中央及其他省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建设资源节约型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市政府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关系的市直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配备实物资产及土地的行为。包括调剂和购置两种主要形式。

  (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第六条岳阳市财政局是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进行统一管理,负责研究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规范资产配置审批程序,审核、审批资产配置事项,以及资产配置的监督指导等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组织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管理工作。

  第九条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需要配置资产的,由设立或者变更单位根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存量资产状况,以调拨、调剂为主要方式进行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经市政府批准,用财政资金购建办公楼的,原有办公用房一律由市财政部门收回使用权,统一安排、调剂或处置。

  第十三条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设立各种临时性机构等需要配置国有资产的,原则上不得购买,要通过调剂、租赁、购买服务、共享共用等方式解决。确需购买的,按照配置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是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实物资产及土地的数量和价值的限额标准,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批复资产配置事项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现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对于租赁、租借和办公与业务用房,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能以满足办公需要进行局部改造。

  第十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置按《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公务用车要优先配置国产自主品牌,符合节能、环保要求,未经批准一律不得配备辆,一律不得先购后批。

  第十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空调、办公自动化设备类等按《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执行。今后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对配置标准作适当调整。办公家具的配置应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环保的原则,不得配备高档和进口家具。信息化办公设备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涉密岗位的信息化办公设备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后方可配备使用。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安排配置;对超过配置标准且闲置不用的资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超标配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和处置;现有资产未达配置标准的,按照轻重缓急,视财力状况逐步解决。

  第十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车辆超过核定编制数量的,一律不安排新购车辆以及车辆更新。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额定使用里程的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安排车辆更新。单位报废、更新公务用车必须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车辆报废更新手续。

  (二)同一部门内部的调剂。对同一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由主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运转实际情况和配置标准等协调资产调出单位,给予调剂,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跨部门、跨行政级次的调剂。市财政局协调资产调出单位和资产调进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等进行认定后,下达资产调剂批复文件,组织调剂。

  (四)资产调进、调出单位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资产交接过户手续,凭资产调剂批复文件进行资产验收、登记和账务处理。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由市财政局组织资产评估。

  (一)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状况以及本单位人员、机构情况,依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说明购置依据和理由,填报《岳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申请表》,报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送市财政局,下同)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置资产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汇总,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根据资产配置原则、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等情况,对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土地、房产等重大资产配置项目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四)经市财政局批准同意的资产购置项目,各单位可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市财政局,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当年已批准但未安排资金的资产购置计划,下年度再次申请预算时,可不再报批。未经批准的,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二十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已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进行调整的,须按原报批程序提出申请,由原批准单位重新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要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未经批准购置资产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应进行政府采购而未进行的,市国库集中支付局和单位财务部门不得办理购置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单位财务部门应在资产配置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房屋建筑等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按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和各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履行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职责,应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并将相关信息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各单位资产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资产的领用、保管和清点工作,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购置资产、超标准购置资产等行为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由县(市、区)财政局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